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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及帳簿 ( 108年01月31日)
第 5 條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保管期限屆滿,經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核准,得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