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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第 四 章 原子能資源之開發與利用 ( 60年12月24日)
第 15 條
關於核子原料之礦業權、租礦權,依礦業法之規定;對於探採、儲存、收購、監督等,應作嚴密之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