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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第 四 章 原子能資源之開發與利用 ( 60年12月24日)
第 17 條
為研究原子能科學並生產放射性物質,以供和平使用,除充實已建之核子反應器外,原子能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呈准行政院核撥專款,增建核子反應器及其他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