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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 三 章 賠償責任限額及保證 ( 86年05月14日)
第 24 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每一核子事故,依本法所負之賠償責任,其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四十二億元。

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