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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二 章 放射性物質、包裝及包件 ( 96年12月31日)
第 24 條
作為空運之各型包件,在周圍溫度為攝氏三十八度且無隔熱情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之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五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