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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二 章 放射性物質、包裝及包件 ( 96年12月31日)
第 26 條
作為空運之放射性物質包件應有包封容器,此包封容器應可承受周圍壓力下降至五千帕斯卡(○.○五一公斤力每平方公分)仍不致滲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