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三 章 停役及除役管制 ( 92年01月15日)
第 21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

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