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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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三 章 停役及除役管制
( 92年01月15日)
第 21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
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