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三 章 停役及除役管制
( 92年01月15日)
第 25 條
經營者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除役計畫執行。
除役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變更若有涉及重要管制事項,經營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