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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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三 章 停役及除役管制
( 92年01月15日)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核發除役許可後,得視情況會商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解除或變更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