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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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三 章 停役及除役管制
( 92年01月15日)
第 28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經營者應檢附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