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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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四 章 罰則
( 92年01月15日)
第 32 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完成除役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