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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四 章 罰則 ( 92年01月15日)
第 36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或要求檢送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