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四 章 罰則 ( 92年01月15日)
第 37 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但情節輕微者,應先限期令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