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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00年06月28日)
第 17 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接受委託執行業務發現異常輻射時,應立即電話通報主管機關,並於七日內提報書面報告,必要時並協助委託人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