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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00年06月28日)
第 18 條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應妥善保存訓練學員名冊,期間至少十年。學員名冊應註明學員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受訓日期、班次、測驗成績及結訓證明字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