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00年06月28日)
第 19 條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辦理各項訓練業務,其缺課時數超過全部授課時數五分之一之學員,不得參與該次訓練結業測驗。
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得於下一期訓練時向原訓練機構申請參加補測驗,補測驗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