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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00年06月28日)
第 23 條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業者,應同意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派員檢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