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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申請使用、安裝、改裝或持有之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 ( 107年12月22日)
第 15 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許可證或登記備查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公司或其他法人。
四、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
五、依獸醫師法核准設立之獸醫院所。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申請使用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格操作人員。
二、具符合輻射安全規定之使用場所或存放場所。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