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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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管理
( 107年12月22日)
第 52 條
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之設施經營者,應於每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前月之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動態。
前項申報作業,得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