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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管理 ( 107年12月22日)
第 55 條
本辦法規定之測試報告、擦拭報告、廢水樣品偵測紀錄、工作場所偵測紀錄及定期查核紀錄,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