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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輸入、轉讓、輸出、過境或轉口之許可 ( 107年12月22日)
第 9 條
申請輸出附表二第一欄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者,除前條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輸入國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同意輸入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接收人姓名或名稱。
二、接收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核種名稱、數量、活度及總活度。
四、製造廠商及型號、序號等特定識別。
五、預定運送之起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