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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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低放處置設施之場址及設計要求
( 101年07月09日)
第 10 條
低放處置設施與安全有關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進行檢查、維護及測試。
二、防範可預期之天然災害。
三、具備緊急應變功能。
四、具有相互替代性或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