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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低放處置設施之場址及設計要求 ( 101年07月09日)
第 11 條
低放處置設施封閉前,其排水與防滲設計,應能防止廢棄物與積水或滲漏水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