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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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低放處置設施之場址及設計要求
( 101年07月09日)
第 7 條
低放處置設施場址,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一、活動斷層或地質條件足以影響低放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二、地球化學條件不利於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種污染擴散,並足以影響低放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三、地表或地下水文條件足以影響低放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四、高人口密度之地區。
五、其他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