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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低放處置設施之場址及設計要求 ( 101年07月09日)
第 8 條
低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並應符合合理抑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