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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處理設施及作業之要求 ( 110年05月13日)
第 12 條
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表面,應有輻射示警標誌及編號。輻射示警標誌之中心圓半徑不得小於二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