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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處理設施及作業之要求 ( 110年05月13日)
第 4 條
處理設施使用熱處理系統者,其設計應符合前條及下列規定:
一、放射性廢氣處理設備具有多重性。
二、廠房具有負壓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