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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 三 章 權責 ( 70年09月03日)
第 11 條
各級司令部及旅、營獨立連等單位,均應指派軍官或士官兼任軍郵聯絡員,負責各該單位與有關軍郵局彙總交接郵件收發、匯款及辦理其他經常聯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