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 三 章 權責 ( 70年09月03日)
第 6 條
交通部掌管各級軍郵機構業務之指揮、人事、行政、經費收支之管轄等事宜。

第 7 條
國防部掌管各級軍郵機構作業之督導、軍郵幹部之召集、任職、主副食品服裝之代辦補給暨軍事能力內之行政支援事宜。

第 8 條
軍郵總管理處綜理軍郵事宜,並負責管理各級軍郵機構。

第 9 條
軍郵管理處負責管理轄區內之軍郵業務及其他指定之郵政任務。

第 10 條
軍郵局負責處理配屬部隊有關郵件之收發及匯兌等事宜。

第 11 條
各級司令部及旅、營獨立連等單位,均應指派軍官或士官兼任軍郵聯絡員,負責各該單位與有關軍郵局彙總交接郵件收發、匯款及辦理其他經常聯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