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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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 二 章 組織
( 70年09月03日)
第 5 條
軍郵局設置準則如左:
一、基地軍郵局,設置於戰區後勤區之後勤分區。
二、隨軍軍郵局,配屬於師及其以上司令部或相當軍事單位,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於獨立旅或相當軍事單位。
前項軍郵局之設立或撤銷,由國防部與交通部隨時分別洽商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