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 二 章 組織 ( 70年09月03日)
第 5 條
軍郵局設置準則如左:
一、基地軍郵局,設置於戰區後勤區之後勤分區。
二、隨軍軍郵局,配屬於師及其以上司令部或相當軍事單位,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於獨立旅或相當軍事單位。

前項軍郵局之設立或撤銷,由國防部與交通部隨時分別洽商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