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 二 章 組織 ( 70年09月03日)
第 4 條
國防部為適應軍事需要,協調交通部設立軍郵機構,為指揮便利起見,由郵政總局設立軍郵總管理處,下設若干軍郵管理處,分別管理指揮區域內之軍郵業務,軍郵管理處之下設基地軍郵局及隨軍軍郵局。

軍郵管理處之管轄區域及各軍郵機構之組織,由交通部會商國防部定之。

第 5 條
軍郵局設置準則如左:
一、基地軍郵局,設置於戰區後勤區之後勤分區。
二、隨軍軍郵局,配屬於師及其以上司令部或相當軍事單位,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於獨立旅或相當軍事單位。

前項軍郵局之設立或撤銷,由國防部與交通部隨時分別洽商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