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航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道之研議及劃設。
二、航路標識之設置、維護、管理與申請設置之核准及督導。
三、航行安全策略、智慧航安業務之規劃及執行;航行安全相關法規之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四、海難災害防救之規劃、預防、應變及復原機制之研擬。
五、海難災害事件之協調、聯繫、應變、處置及統計分析。
六、海事評議事務之處理。
七、引水業務之監督及管理;引水人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之核(換、補)發。
八、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及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系統之管理維護。
九、臺北任務管制中心業務之督導管理。
十、其他有關航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