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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處務規程  ( 112年09月12日)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航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船舶組,分三科辦事。
四、港務組,分四科辦事。
五、船員組,分三科辦事。
六、航安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
十二、北部航務中心,分六科辦事。
十三、中部航務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四、南部航務中心,分六科辦事。
十五、東部航務中心,分三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