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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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處務規程
( 112年09月12日)
第 6 條
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業、海商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航運條約及協定之處理。
二、航業業務規則之規劃、督導及處理。
三、船舶運送業聯營組織與業務之監理、督導及處理。
四、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大陸地區航運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
五、離島與兩岸通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外國船舶運送業在臺分支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六、航業發展之規劃及輔導;績優航商之審核及表揚。
七、航業消費者糾紛之協助調處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八、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航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