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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 89年04月11日)
第 17 條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局長、副局長及主任秘書為第一層;各組室主管、副主管第二層;科長或承辦人為第三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第 18 條
本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下: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第 19 條
本局各組室應就職掌範圍,依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要、普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局長核定施行。

第 20 條
本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下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
二、普通事務以各組室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組室主管人員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主管科科長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組室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及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據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依法負責。

第 21 條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 22 條
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第 23 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組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 24 條
各級人員職掌,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