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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 六 章 財務管理 ( 79年12月15日)
第 33 條
局本部及所屬氣象測報機構財產(器材)之收發、移轉、報廢、保管等事項,應遵照「中央政府各機關財產管理辦法」及「交通事業財產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