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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 六 章 財務管理 ( 79年12月15日)
第 27 條
財物之管理,悉遵有關財物、主計法令辦理,主計人員負財務監督之責。

第 28 條
歲入歲出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規及施政計畫,召開預算會議編列之。

第 29 條
歲入歲決算依據有關法令編報。

第 30 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製具傳票,呈經局長核定後,交由祕書室執行上項記帳憑證並應登入帳冊,按月編製會計報告,呈報所在機關及上級會計機關。

第 31 條
員工薪給,由祕書室依據員工異動情形編造清冊;職員薪給由人事室、會計室審核;工友、司機、技工等之薪給由秘書室、會計室審核。呈奉核定後,按收支程序辦理並由祕書室扣繳所得稅。

第 32 條
每月歲入歲出預算執行情形,依政府有關法規辦理之。

第 33 條
局本部及所屬氣象測報機構財產(器材)之收發、移轉、報廢、保管等事項,應遵照「中央政府各機關財產管理辦法」及「交通事業財產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