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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 八 章 公文處理 ( 79年12月15日)
第 41 條
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過三日;機密或首長親啟文件,應登記收文簿,原封分別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緊急文件,先行呈核;會簽公文,應視同速件處理,重要或繁雜案件,其期限應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