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科及船舶管理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範圍檢討擬訂事項。
二、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通報協調處理事項。
三、港工作業許可證核發事項。
四、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管理事項。
五、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
六、船舶運轉時間及碼頭使用資料之統計事項。
七、船舶停泊違規處理事項。
八、船舶進出港口及港內航行交通管理事項。
九、導助航設備維護管理事項。
十、港勤船舶作業維護管理事項。
十一、民營港勤業務協調督導事項。
十二、商港法與港務管理規則等法規擬議修訂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號誌科下設信號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