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航政組設技術、監理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船舶進出港簽證事項。
二、船舶登記及註冊事項。
三、船舶運文業及出租業監理事項。
四、船務代理業監理事項。
五、載客船舶適航性抽查事項。
六、船員、引水人及動力小船駕駛人監理事項。
七、海運承攬運送業監理事項。
八、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監理事項。
九、船舶檢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圖審核事項。
十、解體船審核事項。
十一、船舶海事案件調查及海事評議事項。
十二、船舶航海及輪機記事簿核閱簽證事項。
十三、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四、兩岸航運運輸監理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