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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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 108年02月25日)
第 4 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