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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 112年10月04日)
第 4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部通知後三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經修正者,應於修正後一個月內向本部提報修正後之計畫。

前二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載明事項有不完備者,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