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部通知後三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經修正者,應於修正後一個月內向本部提報修正後之計畫。
前二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載明事項有不完備者,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五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前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其他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本部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