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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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退廠退庫
( 69年07月30日)
第 10 條
因呆廢器材體積龐大,或材料廠庫地址較遠,不易搬運時,得免予退送廠庫。但須呈請主管機構核准後,始得就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