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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104年06月17日)
第 47 條
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自行規劃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不適用關於第二章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四章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及第五章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第二章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於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自行規劃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