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104年06月17日)
第 46 條
由主管機關設置之興建、營運專責機構,其辦理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第 47 條
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自行規劃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不適用關於第二章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四章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及第五章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第二章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於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自行規劃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準用之。

第 48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4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