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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二 章 建築 ( 112年06月28日)
第 14 條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應視通過交通量之多寡,設置立體交叉或平交道。

前項鐵路立體交叉與平交道防護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新設、變更、廢除、設置基準、費用分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