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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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二 章 建築
( 112年06月28日)
第 16 條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