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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26 條
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

國營鐵路之運價,按前項公式計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

國營鐵路如環境或情形特殊者,得規定較低運價;在工程時期之臨時營業,得規定臨時運價,均由交通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