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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二 章 鐵路修建 第 一 節 路線線形 ( 112年03月31日)
第 13 條
舖設橋枕之鋼梁橋上之坡度,不得大於千分之七。

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如因山岳區橋梁特殊情形者,最大坡度得放寬至千分之六十二.五。